作者:DCL

2020年,作为新十年的开局之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让中国乃至全世界都面临着一场大考。受到疫情防控的影响,不少企业面临着收入大幅减少、现金流压力急剧攀升的困境,市场的不确定性风险进一步增加。

破产重整作为挽救困境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当前市场背景下,具有盘活企业资产,化解市场不良风险的重要作用。而破产企业的重整投资也将在此背景下迎来新的机遇。

一、疫情影响叠加“去杠杆”加速风险出清,困境企业破产重整迎来新机遇

新冠疫情的爆发对诸多企业而言是一场灾难,但同时对很多行业、很多企业而言更像是一项压力测试。尤其是对高杠杆企业而言,在经营现金流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况下,能否维持自身资金链不断裂,是企业在2020年面临的一道必答题。
根据国家资产负债表研究中心的数据,非金融企业部门杠杆率在近几年的“去杠杆”中呈现了下降的趋势,而新冠疫情爆发可能会加速这一趋势,会加快企业的风险暴露,部分高杠杆企业甚至会在本次疫情中面临倒闭破产的风险。

图1:各实体经济部门杠杆率(%)鼎一思享 | 破茧化蝶:新冠疫情下困境企业与破产重整的历史机遇 资料来源:国家资产负债表研究中心

目前,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地已经开始陆续复工复产,但疫情带来的影响还是持续性的。尤其是旅游、电影、酒店、影视、线下教育培训等行业在当前疫情背景下,面临的挑战更为严峻。以国内餐饮为例,根据3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数据显示,餐饮收入是其中下滑最严重的。3月份,餐饮收入1832亿元,同比下降46.8%;1-3月份,餐饮收入6026亿元,同比下降44.3%。
而从整个工业企业角度来看,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2020年2月全国工业企业亏损企业家数累计同比攀升至32%,去年同期为8.4%;2020年2月全国工业企业亏损企业亏损额累计同比攀升至24.3%,去年同期为23.9%。

图2:工业企业亏损企业家数及亏损额累计同比(%)鼎一思享 | 破茧化蝶:新冠疫情下困境企业与破产重整的历史机遇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在目前外围疫情防治环境依旧严峻、市场风险加速出清的大背景下,如何尽可能地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保障市场经济平稳运行,将是非常重要的课题。破产重整作为帮助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摆脱财务困境并重新运营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困境企业数量激增的背景下,正是其发展的新机遇期。
二、法律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推动困境企业破产重整正当其时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自《企业破产法》2007年施行以来,国内企业破产的法律基础设施建设在不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9月、2013年9月依次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后,在2019年3月再次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进一步针对破产审判中的问题进行回应。
2017年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强调了要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意见,并从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及破产配套制度、加强审判组织和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等多层面、多角度提出了意见。通知指出,要引导破产程序各方充分认识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挽救危困企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坚持市场化导向开展破产重整工作,更加重视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
2019年7月13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等13个机构共同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覆盖了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涵盖自愿清算退出、破产退出、强制退出以及特定领域的特殊退出等四大选项。《方案》更是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也开始加速推进。
除相关法律制度文件的完善之外,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亦是不断完善。2015年开始,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加速设立,截至今年3月,全国各级法院拥有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已经增至100多家,而在2015年这一数据还是5家。此外,2019年,多地破产法庭开始挂牌设立。2019年1月14日,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在深圳揭牌成立;同月,北京破产法庭也成功揭牌,随后破产法庭又在上海、天津、广州、温州、重庆、济南等多地挂牌成立。
随着企业破产相关的司法环境不断优化,全国破产案件的受理与审结数量更是不断攀升,通过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方式化解困境成为诸多危困企业的重要措施之一。
图3:2015-2019年浙江省法院破产案件收结案情况鼎一思享 | 破茧化蝶:新冠疫情下困境企业与破产重整的历史机遇资料来源:根据公开数据由鼎一投资整理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19年,浙江全省法院共立案受理破产案件2373件,近5年复合增长达到40%;共审结破产案件1704件,近5年复合增长达到52%。当下推动危困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等方式摆脱困境正当其时。
三、破产重整流程简介
 
破产重整程序是积极的“企业再生程序”。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不但对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重新安排,还要对企业股权投资关系进行调整。
图4:破产重整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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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鼎一投资整理
从时间顺序上看,破产重整的业务流程分为如下几个关键节点:
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占公司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申请。
其次是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的重点工作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6-9个月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在这个过程中,招募重整投资人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基础。债务人或管理人从债务人企业外部招募重整投资人,是盘活企业、顺利实现企业重整的一种重要方式。重整投资人向债务人企业追加新资金,债务人企业才能向债权人偿债并继续经营,从而实现债务人企业的复兴。因此,重整投资人对于破产企业的重整程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其需要设计出切实可行的重整投资方案,管理人依据其设计的重整投资方案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以促使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重整计划拟定后,将提交债权人会议按照不同的表决组予以表决。各组均予以通过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将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若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提交,或者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者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将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业破产。
四、企业重整重塑价值,困境企业涅槃重生
 
投资困境企业,通过扭转困境来获取盈利是海外特殊机遇投资机构中一种比较常见的盈利方式。鼎一投资一直致力于通过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来盘活困境资产,近期鼎一投资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的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海海运”)破产重整就是通过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典型代表。
丰海海运成立于2004年,主营业务为成品油及化学品运输。丰海海运拥有可运营船舶共28艘,总运力30万载重吨,为中国液货运输领域最大民营船东。公司拥有油品船5艘,载重7,015吨至7,075吨,可运营国内航线;化学品船23艘,载重6,000吨至27,000吨,其中11艘化学品船可运营国际航线,12艘化学品船可运营国内航线,所有的化学品船均为化学品、油品两用船。2018年9月18日,因控股股东多元化经营不善、连带担保等问题陷入财务危机,丰海海运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鼎一投资从2015年开始关注并陆续布局航运资产投资,对丰海海运也关注多时。在对内贸化学品航运行业及丰海海运船舶资产价值深入研究后,鼎一投资提出了重整投资方案,拟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丰海海运的破产重整。
2020年1月,经丰海海运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丰海海运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高票通过。2020年2月3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正式裁定批准丰海海运重整计划。重组方案实施后,鼎一投资旗下基金将全资控股“重获新生”的丰海海运公司,并在疫情期间派出团队进驻公司,进行文件、股权及船舶资产等交割工作,在经营管理层面全面介入公司运营,和多家货主、租家等紧密合作,助力丰海海运重回正轨。
图5:丰海海运重整时间轴
鼎一思享 | 破茧化蝶:新冠疫情下困境企业与破产重整的历史机遇资料来源:鼎一投资整理
五、总结
当前,海外疫情发展尚未迎来拐点,叠加石油“价格战”等影响,全球经济预期步入衰退;国内复工复产有序推进,但疫情对部分行业影响尤在,经济增长面临压力。在此复杂的环境下,国家积极采取了多样化措施拉动经济增长,纾解企业困境。而破产重整作为挽救破产企业、盘活风险资产的重要方式之一,定将迎来快速的发展阶段,并为化解当下困境企业风险提供重要臂助。